○○○農會(漁會)信用部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作業準則(範本)95年00月00日第00屆理事會第00次會議通過第一條為加強防杜異常帳戶之開立或進行詐欺、洗錢等不法行為,特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之「農會漁會信用部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要點」訂定本作業準則
第二條本作業準則所稱存款帳戶,係指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六條至第八條所稱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帳戶
第三條本作業準則用詞定義如下:一、警示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以下簡稱檢警調單位)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農會漁會信用部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
二、衍生管制帳戶:指警示帳戶之開戶人所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
三、通報:檢警調單位以公文書通知農會漁會信用部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或解除警示,惟如屬重大緊急案件,得以電話、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先行通知,並應即補辦公文書資料
第四條本作業準則所稱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存款帳戶之認定標準及分類如下:一、第一類:(一)法院、檢察署因偵辦刑事案件需要,依法扣押或禁止處分之存款帳戶
(二)存款帳戶屬偽冒開戶者
二、第二類:(一)屬警示帳戶者
(二)屬衍生管制帳戶者
三、第三類:(一)短期間內頻繁申請開立存款帳戶,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
(二)客戶申請之交易功能與其年齡或背景顯不相當者
(三)客戶提供之聯絡資料均無法以合理之方式查證者
(四)存款帳戶經金融機構或民眾通知,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者
(五)存款帳戶內常有多筆小額轉出入交易,近似測試行為者
(六)短期間內密集使用本會之電子服務或設備,與客戶日常交易習慣明顯不符者
(七)靜止戶恢復往來,且交易有異常情況者
(八)符合本會「防制洗錢注意事項」所列疑似洗錢表徵之交易者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或本會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
第五條存款帳戶依前條之分類標準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者,應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