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私录视听资料证据合法性标准的完善一、“合法权益”内涵的界定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把“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获取的证据作为非法证据,否认其证据资格,以非法证据排除的形式规定了证据的合法性标准
那么,如何来理解“合法权益”这一概念
对于私录视听资料这类证据而言,它侵犯的是他人的什么合法权益呢
本文认为,在界定“合法权益”的内涵时,必须把握以下几点:1、合法权益应指所有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各种具体权利
有的学者认为,这里的“合法权益”主要指宪法、基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益;有的学者认为此处的“合法权益”应主要指宪法性权利以及诉讼法上的程序权利,而并非指所有法律法规规章里赋予公民的各种具体权利
但本文认为,这里的“合法权益”一般应指所有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赋予公民的各种具体权利
因为宪法、基本法律、其他法律自不待言,作为地方人大在宪法、基本法律、其他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立法自由裁量的结果,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约束力;司法解释在解释法律的同时事实上也在发展着法律,所以只要它们不与宪法、基本法律、其它法律相抵出触,有关规定与解释赋予公民的权益也应当受到保护
2、私录视听资料侵犯的主要是自然人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权
通说认为私录视听资料侵犯的他人合法权益主要指自然人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权,笔者对此并无异议,而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来理解隐私权的内涵,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合法取证行为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界限,认定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资格
(1)合法隐私的认定标准判断私录视听资料证据是否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关键是要正确区分“合法隐私”与“非法隐私”,但无论是确定“合法隐私”的范围还是确定“非法隐私”的范围都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
国外有关隐私的理论研究文献多是用列举非穷尽的方法阐明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