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遗产税制度的设立(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06级李猛河南新乡)摘要:遗产征收税费的制度早在古埃及、古希腊和古罗马帝国时期便存在,1598年荷兰正式设立遗产税
近年来,围绕我国是否应当开征遗产税赠与税问题,社会争论极大
本文拟从我国遗产税制度历史及现状、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面临的问题等方面,论述我国遗产税制度的设立,并提出来我国遗产税立法中一些具体规定的设想
关键词:遗产税、必要性、可行性、基础措施、立法构想一、遗产税制度的历史发展遗产税即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
国外有时也称为“死亡税”
由于遗产税的纳税人都是社会上最富有的阶层,因此,遗产税也称为富人税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征收的一种税收
遗产税是一个比较古老的税种
早在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于筹措军费的需要,就开征过遗产税
近代,荷兰于1598年率先开征了遗产税
随后,英国(1694年)、法国(1703年)、意大利(1862年)、日本(1905年)、德国(1906年)也相继开征了遗产税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约有100个
二、我国遗产税制度的历史及现状我国遗产税制度起源、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一是北洋政府时期:1915年,随着《遗产税征收条例》的拟定通过,遗产税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
但是由于当时经济落后、社会动荡、政治不稳定,《遗产税征收条例》只是一纸空文,无法施行
二是国民政府时期:1927-1949年期间,国民政府虽然对遗产税的存废一直存在争议,但总体趋势仍以主张开征遗产税为主
为此,国民政府出台了各类规章制度
但是上述规章制度虽予以公布,最终都因为各种原因未能真正落实
直至1938年《遗产税暂行条例》的公布,遗产税制度才在1940年随着该条例的施行而付诸实践
之后,随着我国第一部遗产税法律——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