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农民房产与宅基地调研报告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要求,体现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协调统一的发展要求,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其中“村容整洁”可以理解为最大限度的为农民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实际上,基本落脚点就在房产与宅基地的管理上,就是如何规范宅基地管理。基于此,本办组织人员走访了全县部分乡镇,并选择了北团镇江园村,对农村村民建房及宅基地的管理问题开展了一次调查。一、农村宅基地的概念及其法律基本特征通过此次在江园村调查走访,我们发现九成以上的村民对什么是农村宅基地,如何合法取得和拥有宅基地,宅基地的使用法律规定等情况一无所知,所以我们认为有必要在此与大家一些了解这些政策法规知识。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的在国家或集体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宅基地包括建筑物的基地以及附属于建筑物的空白基地,一般是指自然辅助用房、庭院和历年来不用于耕种的生活用地以及生活用房中的生产场地。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应及于地下。其法律基本特征如下。1、集体所有。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XX县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2、使用主体特定。即特定的宅基地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只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3、取得单一性。法律规定了宅基地取得方式的单一性。第1页共7页4、一户一宅。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从字面上看,如果一户农民拥有了两处以上宅基地当然就构成违法。5、不可流转性。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也不可以抵押。二、全县的基本概况XX县区是个山区县,地势起伏较大。全县共有17个乡(镇),232个行政村,大部分行政村由于地理环境的原因,经济条件相对落后。目前,随着交通区位优势的凸现、全县工业化的不断推进以及外出务工人员的不断增多,农村经济逐步活跃,农民收入有较大提高,农民建房需求不断增大,要求建房的农户越来越多。我县农户拥有房屋主要是以自建的方式取得。根据2007年统计年鉴统计,2006年,全县平均每人新建房屋面积0.8平方米,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每平方米新建房屋价值540元;新建房屋生活用0.8平方米;每人年末使用房屋面积29.8平方米,其中砖木结构7.55平方米,钢筋混凝土结构16.25平方米。年末每户使用房屋价值24000元。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导致农民要求建房。一是生活条件改善。近年来,由于农村经济活跃,农民收入多元化,原来的一些无房户、困难户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改善,希望新建或扩建住宅来改善居住条件,以赢得更好、更舒适的生活环境。二是家庭人口结构发生变化。一些村民因结婚、生孩子后,欲和父母、兄弟分开立户,要求以一户一宅为原则单独审批宅基地;有的家庭因小孩长大,需要单独的房间,致使原来的住房显得拥挤,要求按照政府规定的人均住宅面积计算扩建原有住宅。三是房屋年久失修需重建。部分建于20世纪70、80年代的房屋出现地基下沉、屋顶渗漏、墙体开裂等现象,有的还经有关专业部门鉴定属危房,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基于此,危房户为了居住安全和改善住房条件需要,提出了翻建房屋的要求。我县2006年重建家园的洪灾受灾户就属于此例。四是涉及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为确保赣龙铁路、龙长高速、永武高速及204国道改线、莲中路拆迁等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第2页共7页对于部分涉及拆迁并选择自建房的农户,政府给予安排了宅基地,但由于农村宅基地审批需要一定时间,类似这些因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的农房是在未办理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