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农民房产与宅基地调研报告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要求,体现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协调统一的发展要求,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其中“村容整洁”可以理解为最大限度的为农民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
实际上,基本落脚点就在房产与宅基地的管理上,就是如何规范宅基地管理
基于此,本办组织人员走访了全县部分乡镇,并选择了北团镇江园村,对农村村民建房及宅基地的管理问题开展了一次调查
一、农村宅基地的概念及其法律基本特征通过此次在江园村调查走访,我们发现九成以上的村民对什么是农村宅基地,如何合法取得和拥有宅基地,宅基地的使用法律规定等情况一无所知,所以我们认为有必要在此与大家一些了解这些政策法规知识
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的在国家或集体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宅基地包括建筑物的基地以及附属于建筑物的空白基地,一般是指自然辅助用房、庭院和历年来不用于耕种的生活用地以及生活用房中的生产场地
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应及于地下
其法律基本特征如下
1、集体所有
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XX县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
2、使用主体特定
即特定的宅基地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只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
3、取得单一性
法律规定了宅基地取得方式的单一性
第1页共7页4、一户一宅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