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题目:论公民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专业法学学习中心缙云学习中心姓名陈力源学号D20909704030指导教师费善诚年10月6日论公民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一、文献综述“隐私权”这一概念始见于19世纪末的美国
目前美国已将隐私权确立为普通法,并确认隐私权为一种独立的权利
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隐私权保护制度主要有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两种方式
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属于间接保护方式
即法律不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隐私权被侵害时,必须以其他诉由提起诉讼
在我国,隐私权受到侵害是往往通过名誉权等人身权保护得到救济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公民的隐私权作明确规定,不过宪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都表明了承认公民隐私权的态度
如《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显然,我国这些保护自然人隐私权的间接法律根据在司法实践中是不完备、不周密的
不能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优越性
本人认为我国应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隐私权保护体系
知情权又称“知的权利”“知悉权”或“了解权”
它是指一个人有权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的权利
知情权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新闻记者肯特•库柏在上世纪四十年代提出的
有关知情权的法律保护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没有直接法律条文依据
一般是从规定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条文引申出来的
同时我国的其他一些法律中也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公众知情权的内容;如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开原则”、“告知制度”、“听证制度”等;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等
也就是说我国没有制定一部类似其他国家颁布的情报公开方面的法律,有关知情权的内容都只能零散地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