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页论房屋拆迁制度的重建我国物权法将房屋拆迁纳入到征收制度之中(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等),与国务院于2001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思路不同
正值国务院法制办着手修订该条例,笔者不揣冒昧,就我国房屋拆迁制度的重建提出意见,仅供参考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是房屋拆迁的发动机房屋拆迁纳入征收制度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理应成为征收房屋法律关系的中坚,是推动房屋征收(含拆迁)的火车头
可是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却置身于房屋拆迁关系之外,开发商等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成为拆迁人,房屋所有权人为被拆迁人,他们之间形成法律关系,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于尴尬的境地
如此一来,产生了如下问题:1
被拆迁人的房屋未被征为国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从被拆迁人处收归国家,未将它出让给开发商,开发商等拆迁人就将房屋拆迁,这不是对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的漠视吗
这也违反了房屋所有权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正当根据的原则
被拆迁人只享有房屋所有权,而无建设用地使用权,违反了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前段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规定
房屋拆迁涉及的问题方方面面,不少事情至少需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媒介”,甚至出面“协调”,可是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倒无权参与其中了,有劲使不上
事实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然要参与其中的
对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意识到了,于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