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定原则的“扬”与“弃”——以公示制度为基础构建有名物权与无名物权并存的开放性物权法律制度刘正峰关键词:物权法定原则/有名物权/无名物权/公示内容提要:缔约成本低廉以及为物权交易所提供的便捷与安全是物权法定原则的制度优势,但物权法定原则本身存在制约富有经济绩效的无名物权的创新与发展的制度缺陷,中国的物权立法必须在发扬物权法定原则制度优势的同时努力克服物权法定原则的制度缺陷
发扬物权法定原则的优势应尽可能穷尽与提炼已有的物权种类,尽可能丰富法定物权的种类,为民事主体从事物权交易提供尽可能多的选择,以此实现对物权法定原则制度优势的“扬”
公示制度是物权效力的制度基础,对于可公示且有法定公示方法的无名物权赋予法定物权同样的法律效力,可为无名物权提供如同法定物权同样的交易安全,有利于促进富有经济绩效的无名物权的创新,实现对物权法定原则制度缺陷的克服,因此须废弃传统物权法定原则所蕴涵的违反法定种类的无名物权不产生物权效力的法律规定
由此以公示制度为基础构建有名物权与无名物权并存的开放性物权法律制度,既有必要,也有可能,此等应为中国物权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
目录一、物权法定原则与其制度缺陷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宽松解释与其制度缺陷三、公示制度:物权效力的制度基础四、物权法定原则制度优势之检讨五、物权法定原则的“扬”与“弃”六、结语传统物权法定原则的存废是中国物权立法的一个重要争议点,交易费用低廉以及为物权交易所提供的安全与便捷是物权法定原则的制度优势,但这并不意味着物权法定原则本身的科学与合理,相反传统物权法定原则的封闭性与强行性特征严重阻碍了富有经济绩效的无名物权的创新与发展,实质性的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物权立法一方面须克服传统物权法定原则的制度缺陷,为富有经济绩效的无名物权的创新与发展预留制度空间;另一方面须继续发扬物权法定原则的制度优势,两者不可偏废
以下是笔者对这一“两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