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方案(试行)说明为了统一和规范地区季度GDP核算方法,提高季度GDP数据质量和可比性,根据2006年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季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案》(国统字[2006]63号),结合近年来统计制度方法的变化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季度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方案(试行)》
与2006年《季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案》(简称“原方案”)相比,《季度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方案(试行)》(简称“新方案”)主要有以下变化:一、细化了核算分类为了提高地区与国家GDP核算方法的统一性,根据国家GDP核算方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新方案对地区GDP核算分类进行了细化,将季度增加值核算分类由原方案的9个类别细化为10个类别,并对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营利性服务业和非营利性服务业类别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具体分类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
二、改进和完善部分行业增加值核算方法为了提高地区与国家GDP核算数据的可比性,新方案借鉴国际上GDP核算方法的先进经验,结合现行专业和部门统计基础资料情况,对部分行业的增加值核算方法进行了改进和完善
主要表现在:(一)批发和零售业
将“商品销售额”替代“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作为反映批发和零售业发展情况的价值量指标,解决了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指标行业间交叉重复、代表性差的问题,提高了核算数据质量
(二)金融业
将金融业划分银行及其他金融活动、证券业和保险业三个行业,分别利用存贷款余额、证券交易额和保费收入资料核算,提高了核算数据准确性
(三)房地产业
一是房地产业(K门类)活动,由依据“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单指标核算,改为依据“从业人员数和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多指标核算,二是自有住房服务,统一采用国家GDP核算中固定速度(5%)核算,提高了核算数据的合理性
(四)其他服务行业
由依据“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单指标核算,改为依据“从业人员数和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