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火灾隐患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重要指示、批示和公安部“3·28”会议精神,大力整治火灾隐患,坚决遏制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地增强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隐患和火灾危害,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重点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集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以下简称“三合一”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除上述内容外,各乡、镇可将影响本地区火灾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纳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二、工作措施(一)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第1页共8页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2、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责令立即改正;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责令限期拆除;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3、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责令限期改正。4、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或不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的,影响防火、灭火和辅助安全疏散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5、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6、在人员密集场所周围搭建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第2页共8页和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二)排查整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火灾隐患1、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2、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责令立即改正。(三)排查整治“三合一”建筑火灾隐患1、在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立即将住宿人员迁出。2、在生产、储存、销售非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限期在建筑内部进行物理分隔,设置防火墙、安装防火门,将人员住宿与生第3页共8页产、经营、仓储部位彻底分隔,防止火灾相互蔓延;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灭火器、逃生软梯、逃生绳等灭火和自救器材,确保在火灾状况下,居住人员能够迅速安全撤离。3、逾期不改正火灾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既不能根本解决火灾隐患,也不能采取有效消防安全措施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4、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三合一”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已取得营业执照,经整改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四)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1、严格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b588-2005)对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产品性能检测等现场检查,判定消防产第4页共8页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2、对通过现场检查难以确定消防产品质量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对现场样品实施封样并送相应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判定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3、对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一律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降低技术标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减料进行安装、维修的,一律无条件改正;对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构成火灾隐患的,一律限期改正,责令更换为合格的消防产品。4、在销售和使用领域发现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追根溯源,依法追查生产者的责任。对非法生产假冒消防产品的生产者,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对持证造假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撤销其有关证书,停用认证、认可标志;第5页共8页三、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本次专项行动时间为XX年4月1日至8月31日,分三个阶段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