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增强企业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和非法人营利性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用以分析、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和数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验证、披露、评估和使用活动
第四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和使用,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五条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制度
鼓励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公开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信用信息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民政、劳动保障、安全监管、环保、科技、公安、教育、物价、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的相关工作
金融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集、披露和使用企业有关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征集第七条省、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信用信息征集机构(以下简称征信机构)和依法设立的信用评估机构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征集企业信用信息
省征信机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省级征信平台和信用信息交换中心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整合征集到的企业信用信息,纳入信息数据库
企业信用信息征信平台和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应当相互支持,互为所用,实现信息共享
第八条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范围:(一)企业基本情况(1)企业性质、名称、地址、设立日期;(2)法定代表人姓名;(3)股东成员名单;(4)企业类型、行业归类、组织机构代码;(5)经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