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篇财税、金融、保险第一章财政第一节财政机构新中国成立后,财政、税务、保险、工商等部门几经分合,直至1989年7月,财税局分设。1992年各镇设立财政所。1996年4月9日,云安县财政局从原云城区财政局分设独立运作,7月11日正式挂牌成立。局内设办公室、人事监察股、文教行政股、工交内贸股、外经股、基金与收费股、农业股、基本建设股、财税法规股、预算股、会计股、社会保障股共12个股(室),辖六都、高村、白石、镇安、茶洞、托洞、富林、南盛、石达石9个财政所。同时管理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和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具体工作。首任局长詹琼秋。县财政局是县政府主管财政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是负责综合管理全县财政收支,主管执行财政政策,实施财政监督,参与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第二节财政体制财政管理体制是国家对中央和地方之间以及地方各级之间划分财政收支管理权和分配权的根本制度,是整个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78年中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经历了1980年、1985年、1988年和1994年四次重大改革。其中前三次体制改革具有一定的共性,就是实行对地方政府放权让利的财政包干体制:1980年中国全面的经济体制改革以财政体制改革作为突破口率先进行。对大多数省份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预算管理体制,建立了财政包干体制的基础。从1982年开始逐步改为“总额分成,比例包干”的包干办法;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预算管理体制,以适应1984年两步利改税改革的需要;1988年为配合国有企业普遍推行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开始实行6种形式的财政包干,包括“收入递增包干”、“总额分成”、“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上解递增包干”、“定额上解”和“定额补助”。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其主要内容是: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的划分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划分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中央财政以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按照1993年地方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和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情况,核定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即消费税+75%的增值税-中央下划收入)。1993年中央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并以此作为以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1994年以后,返还额在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达不到基数的相应扣减返还额。原体制中央补助、地方上解以及有关结算事项的处理原体制中央对地方的补助继续按规定补助,原体制地方上解仍按不同体制类型执行。原来中央拨给地方的各项专款,该下拨的继续下拨。地方1993年承担的20%部分出口退税以及其他年度结算的上解和补助项目相抵后,确定一个数额,作为一般上解或一般补助处理,以后年度按此定额结算。1996—2000年为进一步调动和发挥各镇人民政府当家理财,发展镇级经济,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根据“分税分成,水涨船高”的财政体制原则和要求,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云安县对县辖下各镇实行“合理调节地区间财政分配,收入上解,支出下拨,超收分成,减收减支,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一定一年”的财政包干办法。第三节财政收支云安设县以后,财政部门根据新县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稳中求进、有效增长”的经济工作方针,坚持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大力支持各项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狠抓增收节支,优化支出结构,逐步推进建立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认真落实中央高速收入分配政策,努力做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等重点工作。基本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