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证监机构字[2000]264号【发布日期】2000-11-14【生效日期】2000-11-1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1月14日证监机构字〔2000〕264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要,推动证券市场规范发展,在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工作的基础上,我会将开展受理新设证券服务部的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需符合下列条件:(一)证券公司及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内控制度健全,规章完备;(二)证券公司及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运作规范,近一年内没有被处罚的记录或因涉嫌重大违规正在受到调查;(三)在证券机构设立方面没有历史遗留问题或历史遗留问题已得到解决且满一年;(四)证券公司没有新发生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历史上发生的挪用正按照上报批准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理方案逐步归位;(五)证券公司拟设立的证券服务部应与其归属的证券营业部在同一省级行政区;第1页共4页中国证监会已批复撤销的远程证券交易网点,原证券经营机构不能在原址申请重新设立。二、申请材料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需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包括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的名称、设立理由、具体地点等。(二)证券公司基本情况。包括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的分布情况;近一年是否因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清理归位情况;在机构设立方面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及解决情况;公司内控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况。(三)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的基本情况。包括上一年度的盈利情况;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公司盖章);证券营业部经营情况、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建立了证券营业部对证券服务部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个人柜台债务。(四)落实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方案的情况。(五)设立证券服务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六)证券服务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稽核管理制度及其它管理制度。(七)与银行签订的银证转帐协议。(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独立出资设立证券服务部的文件。(九)证券服务部负责人申请表。拟委派的证券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比照证券营业部经理管理,申请表比照证券营业部经理任职资格申请表填写。证券服务部至少配备一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计算机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经验的信息技术人员。(十)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场地及设备情况说明。场地使用证明。(十一)风险处置预案。第2页共4页(十二)证券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出具的证券公司符合设立证券服务部条件的意见书。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装订。三、审核程序(一)证券公司设立证券服务部应向拟设立证券服务部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派出机构初审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复审。(二)证券服务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初审时间为申请文件送达日起15个工作日;中国证监会复审时间为申请文件送达日起30个工作日。如文件资料不完整,则审核时限重新计算。证券公司设立证券服务部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复审通过,批复文件主送派出机构,抄送证券公司;申请未获得复审通过,中国证监会将未获得复审通过的原因书面通知证券公司,且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三)证券服务部筹建期为3个月,经派出机构验收并批复开业后,证券服务部须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许可证。逾期不开业,批复文件自动失效,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四、监督管理在证券服务部监管工作中,各派出机构除应根据现行证券服务部监管法规履行职责,还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要求设立证券服务部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证券服务部负责人基本情况真实性的保证意见书;(二)要求证券公司设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定期向派出机构上报证券服务部运行、经营情况;(三)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