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1)一、进出口纳税筹划新思路2002年是中国加入WTO的第一年,随着经济生活日益国际化,国际贸易迅速发展,在商品交易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税收问题
从税收角度而言,国际贸易涉及的主要是商品课税制度,尤其是进出口的关税及消费税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观察,关税税负弹性较小
其在税目、税基、税率以及减免优惠等方面都规定得相当详尽、具体,不像所得税那样有较大的伸缩余地
在经济交往和国际协作日益密切的今天,有134个成员参加的关税贸易协定可以看作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国际基本准则
目前,各国自主订立的海关进出口税则分类目录逐步被《海关合作理事会分类目录》所取代,包括我国在内,世界上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这一目录为基础制定了各自的海关税则
该分类目录分为21大类,99章,1011个税目
由于税目规定十分明细,税率的适用对象十分具体,应征关税的商品,转换税目以高报低的现象不大容易发生
关税弹性较大的是完税价格的确定,因为在同一税率下,完税价格如果高,以价计征的税负则重,如果低,税负则轻
目前,所有经济发达国家和相当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实施《新作价法规》,即以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作为海关作价的依据
但至少还有六七十个国家仍实施《布鲁塞尔估价定义》(BDV),即以“正常价格”作为海关作价依据
“正常价格”指的是在进口国立法确定的某一时间和地点,在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充分竞争的条件下,该种货物的价格,而不一定是实际买卖合同的价格
我国目前实施的是后一种,不过在海关估价实务中也兼用了前一种中的很多做法
二者相比,前一种定价法有利于自由贸易,而后者更强调海关审定价格的作用,有利于关税征管
不管是采用哪一种估价规则,都会遇上如同所得税那样的国际关联企业之间的贸易转让定价问题
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要防范的是进口方“以高报低”,逃避关税;应税所得要防范的是“高进低出”,即进货报高价,虚增成本;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