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石油化工生产装置设计定员暂行规定(试行)SHSG-051-981998.2.24发布1998
1实施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发布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石油化工生产装置设计定员暂行规定1(试行)SHSG-051-1998主编单位:中国石化兰州设计院中国石化北京设计院参加编制单位:中国石化北京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中国石化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上海金山石油化工设计院齐鲁石油化工设计院大庆石油化工设计院天津石油化工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实行日期:1998年7月1日1998北京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文件中石化[1998]人字73号关于颁发《中国石化总公司生产装置定员标准》和《新建生产装置设计定员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直属生产企业、设计单位:《中国石化总公司生产装置定员标准》(以下简称《定员标准》)和《新建生产装置设计定员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经人教部和工程部分别组织有关企业和设计单位进行了修订和编审,现予颁布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定员标准》由人教部负责印发
《定员标准》主要适用于现有生产装置开展减员增效,推行系统操作工作
各企业应对照《定员标准》制定工作计划,限期达到《定员标准》规定的用人水平
《暂行规定》由工程部负责印发
《暂行规定》适用于确定新建生产装置(含易地改造2装置)的定员
所有新建装置必须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定员组织生产
二、辅助生产、后勤服务等单位的定员,应按照“主辅分离”和“以产定人”的原则,由各企业结合实际,参照生产装置提高定员水平的幅度,减少辅助生产、后勤服务等单位的定员,一般应减少20%以上
总公司将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组织辅助生产的定员定额标准,供各单位参照执行
各级机关也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压缩编制,精简人员,以适应生产装置提高定员水平的要求
三、新建装置按《暂行规定》确定的定员,不作为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