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如何交税?2004-12-8来源:东方劳动法律网对于居民纳税人来说,不仅其来源于境内的收入要征税,来源于境外的收入也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在1994年03月08日和1998年08月12日分别发出了《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对境外所得征税与对境内所得征税有很多不同。首先体现在纳税期限上。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一般按年度缴纳。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我国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后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如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与中国不一致,纳税人可以在中国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30日内申报纳税。自行纳税的个人如在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期间结束境外工作任务回国的,则应当在回国后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纳税人在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算税款或者在境外按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则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税款的征缴方式与境内相同,也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代扣代缴,一种是自行缴纳。如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并且其所得是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应当为纳税人代扣代缴所得税,如果其所得是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指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使(领)馆、子公司、代表处等)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税款。如果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或者纳税人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扣缴或征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在对境外所得征税的过程中,纳税人最关心恐怕是纳税额了。与境内征税不同,来源于境外的收入很可能在来源国已征过个人所得税了。因为收入来源国可以按照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对该收入征税。这样同一笔收入很可能被征两次税。为了避免双重征税的情况,我国一方面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另一方面也单方面制定了一些避免规定。如某一收入在国外已被征过个人所得税,则按以下原则抵扣所得税款:1.如在境外已交的所得税高于按中国的税收法律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亦称为“抵扣限额”),2.则该笔所得不3.须在境内另行纳税;4.如在境外已交的所得税低于按中国的税收法律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5.则应在境内补足上述差额。例如:某纳税人在A国取得年工薪收入60000元(人民币,下同),同时,又在B国取得利息收入1000元。该纳税人已分别按A国和B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800元和250元。其抵扣计算方法如下:(一)在A国所得缴纳税款的抵扣工资、薪金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60000/12-4000)×税率-速算扣除数)×12(月份数)=(1000×10%-25)×12=900元该员工来源于A国的收入在境内的应纳税额为900元,该纳税人在A国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800元,低于在国内的应纳税额,因此800元可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税款100元(900-800)。(二)在B国所得缴纳税款的抵扣其在B国取得的利息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扣限额:1000×20%(税率)=200元该纳税人在B国实际缴纳的税款超出了抵扣限额,因此,只能在限额内抵扣200元,不用补缴税款。(三)在A、B两国所得缴纳税款抵扣结果根据上述计算结果,该纳税人当年度的境外所得应在中国补缴个人所得税100元,B国缴纳税款未抵扣完的50元,可在以后5年内该纳税人从B国取得的所得中的征税抵扣限额有余额时补扣。需说明三点,一、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已交付给派出单位的部分,凡能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境外所得中扣除。二、进行税款抵部,纳税人必须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三、纳税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按税法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此外,对境外所得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