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9页风景名胜区行业与旅游行业的区别及其关系由于近年来公众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国家旅游经济的发展,风景名胜区的知名度不断提升,全社会对风景名胜区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对风景区名胜行业逐渐有所了解,但仍存在将风景名胜区行业与其他行业在管理性质等方面相混淆的问题,尤其是自觉或不自觉地混淆风景名胜区行业与旅游行业之间的界限。这些模糊认识和导向性的错误,有悖于“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风景名胜区工作方针,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健康发展。一、对风景区名胜行业与旅游行业的界定我国目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特殊时期,也是风景名胜区逐步发展形成行业规模的重要时期。经过二十多年来几代风景名胜区工作者的实践、开拓和不懈努力,已初步建立了我国风景名胜区的法规和政策体系,完成了我国风景名胜区由粗放管理向法制化、制度化管理的转变;建立了国家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和监测机制,完成了我国风景资源由保洁型管护向科学化系统保护的转变,从而形成了在我国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管理中占主导地位的风景名胜区行业(以下简称为风景区行业)。风景区行业有自身法定的体制、国家赋予的管理职能以及法定的区划界线。风景区行业的管理区划是经国务院审批的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则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中加以明确,即“风景名胜区依法设立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负责我国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管理。风景名胜区的区划界线则是经国务院审批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明确的范围。因此,风景区行业是由国家赋予相应政府职能并负责国家公共资源管理的机构和部门构成的行业,并已形成管理配套、自成体系的行业机制。国家对风景区行业有准确的界定。在2002年国家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中,风景区行业按其行业性质和特点,被明确列入“公共设施管理业”(1058—81),并在具体分类名称中确定为“风景名胜区管理”(8132);标准中对风景名胜区管理的定第2页共19页第1页共1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9页义说明是:“指对具有一定规模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管理和保护活动,以及对环境优美,具有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活动。”在旅游行业构成的问题上,迄今存在各种不同的观点,缺乏统一的认识。国内外普遍的观点是:旅游业是包括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商品和旅游交通等不同所有制旅游企业的行业。根据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旅游业是国民经济中的服务性行业。《标准》对旅游行业也作了明确,涉及旅游的相关行业列入标准的“商务服务业(企业管理服务)”,具体行业细分为“旅游饭店”(6610)和“旅行社”(7480);对旅行社的定义被列为商务活动、职业中介服务、广告业和社会经济咨询。就狭义的旅游行业而言,应包括直接从事旅游服务和经营的企业、旅游公司、大型旅游集团等;而广义的旅游行业还应包括旅游科研部门及直接从事旅游相关事务的单位。联合国《国际产业划分标准》中也明确了旅游业由旅行社、交通运输部门和以旅馆服务为代表的住宿业部门构成。因此,旅游行业是旅游企业的集合称谓,是由从事旅游市场服务的经营性企业或实体构成的行业,旅游业有自身的经营管理规范和综合服务体系。加拿大滑铁卢大学娱乐与休闲系主任斯蒂芬·L·J·史密斯教授对旅游的定义:旅游是一种人类经历:“旅游是一种地理现象;旅游是一种商业活动;旅游是一种财源;旅游是一种行业”。日本学者土井厚认为:“旅游业就是在旅行者和交通、住宿及其他相关单位中间,通过办理签证、中间联络、代理代销,通过为旅游者导游、交涉、办理手续,此外利用本企业的交通工具、住宿设施,提供服务,从而取得报酬的行业”。从我国产业分类来看,旅游业属于第三产业,是以服务劳动为主的产业,是以市场为导向从事旅游服务的企业化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