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3页【法规名称】矿场安全法施行细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0-01-26【正文】矿场安全法施行细则第1条本细则依矿场安全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之
第2条本法第二条所称矿场,分类如下:一地下矿场:指在地下探采煤矿、金属矿或其他非金属矿及其附属选矿、炼矿之作业场所
不包括石油、天然气矿场
二露天矿场:指以露天方式探矿、采矿及其附属选矿、炼矿之作业场所
三石油、天然气矿场:指在陆地或海域从事石油、天然气矿探勘、开发、生产及其附属油气处理、修护、器材供应以及其储运设施之作业场所
前项所称作业场所,包括表土清除、矿产品或废土石之堆置、搬运作业场所
第3条本法第五条所称矿场安全管理人员,包括矿场安全主管、矿场安全管理员、爆炸物管理员、矿场通风管理员、矿场坑内安全督察员、矿场坑外安全督察员及矿场机电安全督察员
第4条本法第七条所称矿场作业人员,包括下列人员:一矿业权者直接或间接雇用从事矿场作业之人员
二承揽从事矿场作业之人员
三实际从事矿场作业之矿业权者
第5条矿业权者依本法第十八条废弃矿坑时,应检具矿场开采实测图及所采取之安全措施,于废弃矿坑一个月前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2页共43页第1页共4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43页第6条下列机械及器材未经经济部标准检验局或其认可之机构检验合格者,矿场不得安装或使用:一爆炸物
三电机设备:(一)发电机
(二)电动机
(三)变压器
(四)开关器及继电器
(五)电计器
(六)安全导通试验器
(七)电话机
(八)避雷器
(九)其他易产生火花或高热之电机具
四电线及电缆
五照明器具:(一)帽用安全灯
(二)固定式安全电灯
七矿车连结器(包括插针、拖板及钩环)及三环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