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集团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母公司及所有子公司,除董事会有特殊决议的外,均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子公司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五条母公司及所有子公司接受所在地的主管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会计核算原则第六条会计核算应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八条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第九条会计核算均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一条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