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7号《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通榆河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本省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通榆河和为通榆河提供水源的主要供水河道以及沿线地区对通榆河水质有影响的其他河流、渠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通榆河是沿河地区居民饮用水的主要供水水源,同时兼有灌溉、航运、行洪等功能
通榆河以及主要供水河道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以上标准
第四条通榆河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三级保护区
通榆河及其两侧各一公里、主要供水河道及其两侧各一公里区域为通榆河一级保护区;新沂河南偏泓、盐河和斗龙港、新洋港、黄沙港、射阳河、车路河、沂南小河、沭新河等与通榆河平交的主要河道上溯五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区域为通榆河二级保护区;其他与通榆河平交的河道上溯五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区域为通榆河三级保护区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污染防治和监督检查,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
省人民政府、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专门用于通榆河水污染防治
已设立的有关环境保护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通榆河水污染防治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通榆河水污染防治联动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