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目录内容摘要
3一、挪用公款罪的客体
4二、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
6三、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10四、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
15参考文献
16内容摘要挪用公款罪侵犯了国家财产所有权及时经管理制度和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犯罪应有数额限制;挪用公款归非私人单位使用也应视为犯罪;将挪用的公款存入银行占有收益也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对公款挪而未用也可构成犯罪;挪用公款必须具有直接的犯罪故意
本文开头直接阐述了挪用公款犯罪的定义,深入分析
对该罪所遇到的一些特殊问题进行探讨
第一、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客体,刑法学界分歧较大,主要有四种观点,从这四种观点入手,从理论上分析那种观点更符合实际情况,那种观点反映了该罪的本质特征
接着,本文对该罪的犯罪对象——公款进行了阐述
对公款的定义的表现形式作了说明,同时指出挪用用与救灾、抢险、防汛等方面物资也可构成该罪
并对挪用特定公物是否构成犯罪进行了探讨
第二、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对四个关键问题进行了研究,通过对它们的分析研究,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理解与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具体用途的理解与认定,挪用公款罪的时间和数额的认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未遂形态的认定这几个问题进行了全面阐述
第三、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其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并对它具体所指做出了具体的说明
第四、挪用公款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