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中财产流转关系的相关问题探析一
婚约及婚约财产流转概述婚约,是男女双方当事人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
在结婚之前,未来的新郎新娘可以先达成一项协议,以保证婚姻得以缔结,这种非正式的协议就是订婚
订婚即为婚约的成立,婚约不是婚姻契约,而是婚姻预约
婚约订立之后,男女双方即便产生未婚夫妻的身份
而婚约财产流转,是指经由历史与习俗传承而来的婚前订婚及与其相关的财产转移与流动,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
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婚约期间彩礼的流动和转移
实践中,由婚约财产流转而引起的纠纷,尤其是婚约解除后有关财产的归属问题更是司空见惯,特别是在广大偏远的农村地区,不仅婚约存在数量相当客观,而且因此而引起的财产纠纷呈不断上升趋势,在此背景下,另人遗憾的是,我国相关法律对此竟熟视无睹,缺乏应有的明确规定
因此,当法律不可避免地应对现实时,立法上的空白便使其对社会的回应出现缺失,故而如果要有一个健康的家园,和谐的社会,文明的人类,就必须让每一个纠纷有得以解决的依据
鉴于此,本文将着重从民法基本理论来分析这种因婚约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及由此而引起的相关问题的初步探讨
婚约财产流转的性质众所周知,在婚约关系成立期间,男女双方之间有着较为频繁的财产往来和财产流转,该种财产流转关系并非婚约关系本身的组成部分,但却是以婚约为基础和前提的
在这种财产流转关系中,既包括双方往来的一般财物转移,也包括男方依当地婚俗习惯给付女方的彩礼
笔者认为,双方往来的一般财物是因男女正常交往而发生的,其本质为一般的赠与,在实际交付后便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不论事后婚约解除与否,所有权归属已确定,也就是不再发生财产返还与转移问题,对此笔者在本文中不予讨论
而对于彩礼的有关情况是比较复杂的,从我国习俗来看,它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在完婚之前,由男方付给女方作为婚姻关系成立条件的财物,女方接受彩礼后,婚事初定
在西方一些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