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征求公众意见稿1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参照本准则执行)
各县(市、南岳区)各项工程建设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照相关规范,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拟定规划条件、城乡建设用地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控制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必须符合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考虑土地使用兼容性
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按本准则附表(一)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项目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2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第六条凡确实需要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应先调整详细规划,按法定和规定的程序与管理权限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功能布局要求,坚持“成片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对重大项目的选址应首先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第八条核定建设用地规模,应根据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及相关规范要求执行,既要防止“多征少用、征而不用”;又要留足发展余地
第九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应纳入统一开发
表(一)序号项目内容建筑高度最小用地面积1低层居住建筑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