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商业银行股份诉xx电子商务软件系统(上海)买卖合同纠纷案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诉盈达电子商务软件系统(xx)买卖合同纠纷案咨询题提示:如何认定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在商定解除权条件成就后,又要求相对方接着履行的行为
【要点提示】在合同商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后,解除权人应当就解除合同依然接着履行合同择其一行使
假设解除权人又要求相对方接着履行合同的,应视为其以本人的行为放弃解除权,该解除权消灭
【案例索引】一审:xx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xx)浦民二(商)初字第8319号(20xx年6月7日)二审: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xx)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509号(20xx年8月17日)【案情】原告: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以下简称国泰银行)被告:盈达电子商务软件系统(xx)(以下简称盈达公司)xx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4月签订银行软件合同一份,商定:鉴于原告预备将其xx代表处升格为xx分行,经原、被告协商,由被告向原告提供TAIBS银行综合应用系统,并向原告员工提供指导和培训及相关效劳;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合同总价款为285000美元;被告同意如原告于合同签订一年后(由合同签订当日起计算)仍未能拿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执照,那么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在此情况下,被告将在接获原告通知后的一个月内无条件退还所有已收款项予原告,而原告同意被告撤除所有TAIBS相关的装置,至此,合同视为正式终止等
合同签订后,被告为原告安装了TAIBS系统
原告于2004年7月22日支付被告45600美元,同年12月23日又向被告支付46600美元,合计付款91200美元
2005年5月后,原告未能获得开设分行的营业执照
但2005年5月至2006年2月期间,原告仍通过发电子邮件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商定义务,被告也按照原告要求履行了合同项下义务
原告国泰银行诉称:其为筹备xx分行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