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维权难的原因探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XX年7月1日实施以来,作为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与《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成了较为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为职工维护自身的劳动保障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具体实施中因有的条款过于笼统和原则,却使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维护变得更加艰难
以XX市为例,20XX年某单位职工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向市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市劳动仲裁部门依法裁决该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服诉至法院,经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补缴保险费是一种强制性的行政义务,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强制追缴”,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无奈,该职工又多次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才予以立案,经人社部门核算出具体的欠缴金额,经行政处理和催告程序后,由人社部门申请并协调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从20XX年5月份劳动仲裁至20XX年12月份执行结案,用时2年零7个月,虽然最终该职工追回了社保费
但漫长的程序之累,使职工疲于应对,付出的精神成本无法弥补
众多职工在社会保险维权方面更加困难,缘于20XX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中第63条关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法通知银行划拨欠费单位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并直接导致此类案件申请仲裁、诉至法院均不予受理,这显然与社会保险法的初衷大相径庭
一、原因分析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1
法律“打架”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不给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的是行政法律法规,应当由劳动监察部门处理,不属劳动争议,法院不应受理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20XX年9月14日起施行)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