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东电)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东电)第一章总则第1—1条本规程适用于东北电业管理局管辖的10千伏及以下的架空配电线路和设备。凡是连接在我局配电网上运行的设备,均应符合本规程。第1—2条配电线路分为高压配电线路与低压配电线路。高压配电线路:1~10千伏;低压配电线路:1千伏以下。第1—3条配电线路、设备的安全运行是保障工农业生产、人民生活用电报重要环节。运行单位应做好运行、维护工作,预防事故发生,努力提高设备供电能力、减少线损、降低运行维护费用,为建成安全、经济、优质、高效技术先进的配电网而努力。第1—4条运行部门应保证电压质量。用户端的电压变动幅度,应不超过受电设备(器具)额定电压的下列指标:3~10千伏高压用户及低压动力用户±7%低压照明用户+5%,-10%第1—5条配电线路、设备应由专责运行人员维护。运行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本规程的各项规定,熟悉设备状况,掌握设备变化规律,经常进行运行分析(每季至少一次),采取对策,保障设备安全、经济供电。运行人员应由责任心强、熟悉有关规程、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各级领导应配齐运行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保障运行人员正常开展工作。第1—6条配电线路运行维护分界点原则划分如下:一、高压架空线路:1、与发电厂、变电所之间:以厂、所出口构架(无门型构架时以墙壁)上的耐张线夹(或蝶式绝缘子)向线路方向延伸1米处为分界点,1米以外由配电部门负责维护,1米以人由厂、所责维护。2、与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用户之间:以接户杆上的耐张线夹(或蝶式绝缘子)向用户侧延伸1米处为分界点。3、与用户自维线路之间:局管配电线路与用户自维线路之间应装设开关设备(一般设在新建线路的第一基杆上)其分界点为:以开关杆的用户侧耐张线夹或蝶式绝缘子向外延伸1米处为分界点,1米以内由配电运行部门负责维护。4.线路与高压计量箱之间:以计量箱的输入、输出引线与配电线路的接点为分界点,两接点及这间的设备由营业部门负责管理。二、低压架空线路:1、以用户墙外接户线与内线的接头为分界点(如无接头以穿墙瓷管外端为分界点),接头及支持物由配电运行部门负责维护。2、以趸售表箱(总表)电源侧引线与电源线的接头为分界点。接头以上线路由配电运行部门负责维护。三、电缆线路:1、与用户之间:以用户电缆与线路(或开关)的接头为分界点,电缆及接头由用户负责。2、局属电缆线路与用户的分界点:以电缆终端头引线接点为分界点,电缆及接点由电缆运行部门负责。如果是环形网路,连接在环形回路的一切设备属电业维护,配电箱内的用户支线及接头由用户负责。3、与避内变电所、配电线路之间:从配电室电缆头引线接头到杆上电缆头引线与线路的连接点为止由电缆运行部门负责维护。四、配电线路与局内各厂、所的分界点,原则上按本规程执行。上述原则未明确之处或与原则不符者应有协议。与用户的高压分界点必须签订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妥善保存。低压线路及接户线应与用户明确分界点,与原则不符者,也应签订协议。各地区电业部门应根据上述原则明确维护界限。已有线路与上述原则不符合时,应尽可能调整,目前不能调整的,要明确维护范围,以后逐步进行调整。第二章配电线路的防护第2—1条配电线路的杆塔、拉线、拉线杆及附属设施本身所占用的土地为留用土地。留用土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第2—2条架空配电线路的防护区,是由线路边线各向外延伸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架空配电线路经过工厂、矿山、港口、码头、车站、城镇、公社等人口密集的地区,不规定防护区,但线路边线与建筑物的最凸出部位的距离,在最大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下列数值:1~10千伏…………1.5米1千伏以下…………1.0米导线与不在规划范围内的城市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上列数值的一半。注:①导线与城市多层建筑物或规划建筑线间的距离指水平距离。②导线与不在规划范围内的城市建筑物间距离指净空距离。第2—3条架空配电线路的下面,不得修建屋顶为燃烧材料制成的建筑物,也不宜修建其他建筑物。必须建筑时,应事先提交保证措施,并取得配电运行部门(供电所,供电局以上部门)的同意。线路下面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