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鉴定程序根据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产生异议,可以进行职业病鉴定,其鉴定程序如下:一、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二、组成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了相关的专家库,在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
需要指出的是,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不设立专家库
因为不管是首次鉴定还是再鉴定,都应从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鉴定委员会推举产生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资料
除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外,如果因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还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资料
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四、审查材料、调查取证
根据规定,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必要时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还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他专家参加职业诊断鉴定
邀请的专家可以提出技术意见、提供有关资料,但不参与鉴定结论的表决
第1页共15页五、作出鉴定结论
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分析,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