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移交报告关于职业病监管职责移交的请示区政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省编办《中共XX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安监局增设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的通知》(闽委编办〔20XX〕29号)精神,省卫生计生委已于20XX年5月1日将省级职业卫生监管职能正式移交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20XX年12月21日,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联合发布了《有关职业卫生工作公告》(20XX年第21号公告),调整了职业卫生监管职能,由安监部门依法承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监督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组织查处作业场所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职能的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的执法主体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现我区卫生部门仍承担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在职业卫生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依据不足,严重制约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目前省级层面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已经调整到位,省安监局和省卫计委在《关于做好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期间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安监职安〔20XX〕56号)文件中,要求加快推进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调整
为贯彻中编办和省编办及省安监局和省卫计委精神,特恳请区政府将职业卫生监管职能移交区安监局,形成责权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避免出现工作上的缺位和越位
附件:第1页共3页1、中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XX〕104号)2、《中共XX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