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5页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和同是合同的一种,一方面应遵循合同的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一般原则,另一方面由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还应遵循一些特殊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有:第一节可保利益原则一、可保利益的含义(一)可保利益,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可保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体现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必然会蒙受经济损失,或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继续享有
(新旧保险法就保险利益概念的表述不同
旧法中保险利益的主体仅为投保人
)可保利益是建立在保险标的的基础之上,但它并非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作为保险合同对象的财产及有关利益,或是人的身体或寿命
(二)可保利益确定的条件1、适法的利益:即法律上认可的,不能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利益
如窃贼以盗窃的赃物去投保,则违反该条件
任何人对以贪污、诈骗、盗窃等非法手段所取得的财产均无可保利益,任何人对走私品、违禁品也无可保利益
如走私物品投保海上保险
2、客观(确定)的利益:既可保利益必须是客观上或事实上的利益,亦即可保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仅仅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
如某人以10万元财产去投保,又拿5万元去抵押给银行,则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只能得到5万元的赔偿
包括:现有利益:指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的经济利益
如投保人对一幢已完工并投入使用的写字楼所具有的利益就是现有利益
预期利益: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不存在,但据有关法律或有效合同的约定可以确定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产生的经济利益
如预期利润、预期租金收入等
可保利益主要指现有利益,通常预期利益不能作为可保利益,只有当其可以确定并可以实现时,才能作为可保利益
3、经济的利益:既可保利益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