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论侵权法上的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周友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一、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概说(一)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的概念和性质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是指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其经营者承担的危险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1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该条确立了我国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制度,它是在总结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和《民用航空法》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借鉴国际条约(如《华沙条约》)和比较法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
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是危险责任的范畴
在比较法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都是危险责任,仅有美国在一些州采过错责任
[3]我国采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例,此种责任的承担不以过错为要件
危险责任的归责基础是特别的危险,特别的危险或者表现为损害的严重性(如核设施),或者表现为损害发生几率较高(如机动车),或者表现为损害的不可预测性(如基因技术)
[4]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的承担也是因为其具有特别的危险,此种特别的危险就是其发生事故会导致非常巨大的损害
[5]在危险责任之下,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是对合法行为的责任
经营民用航空器是合法行为,也是经过政府批准的行为
虽然民用航空器导致了损害,并因此而使得其变为违法行为,所以,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是对合法行为的责任
[6](二)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与相关责任1,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在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中,受害人也可能是与经营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旅客
此时,实际上存在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7]按照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实际上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请求权
[8]不过,我认为,对于《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应当做限缩解释,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