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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政策讲座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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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一、契税的概况(一)契税的概念什么是契税?《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表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理解释义:我们从三个方面理解契税的概念:契税的课税对象是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这里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有我国,土地是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制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对国有土地,单位和个人是没有所有权的,只有使用权,并规定在一定年限内拥有土地有使用权,年限期满(一般是50年)又要重新办理土地使用证明,所以土地权属的转移指的是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土地、房屋的权属是否发生转移是据以判定是否征收契税的根本标准。例如:大家都知道,土地使用仅的租赁与房屋的租赁不属于契税和课税范围,这就是因为租赁行为中土地与房屋的权属是不发生转移的,所以对土地租赁与房屋的租赁都是不征收契税的。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简单理解,就是由支付方,买方承担的税收,这个与不动产权属转移中,营业税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不同,营业税与土地增值税是取得收入方,即卖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契税是承受方为纳税义务人,这里请大家注意区别。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也就是说,不论法人、还是自然人,不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不论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只要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都是契税的纳税义务人。(二)契税的特点契税有哪些特点?共性:契税除具有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特性:契税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土地、房屋权属每转移一次,就征收一次契税;第二、契税由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一方缴纳。理解释义:大家都知道: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契税作为税的一种,除了具有税收三个共性,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之外,还有其自身的特点:(1)契税作为一个以不动产权属为课税对象征收的税种,是在土地、房产权属的转让环节征收,也就是说土地、房产权属每转让一次就征收一次契税,针对同一不动产,只要产权发生变更,就可以对其征收契税。(2)契税由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一方缴纳。(三)契税的作用契税有哪些作用?1、增加地方财政收入2、保护合法产权,避免产权纠纷理解释义:第一个职能: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职能。契税是一个重要的地方税种,在土地、房屋交易的发生地,只要每发生一次土地、房屋权属转移,都要依法征收契税,所以说契税的税源非常丰富,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而且随着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活跃,房价的上涨,契税的税基也具有稳定的增长性。第二个职能:保护合法产权,避免产权纠纷职能。既然契税是以保护产权名义征收的,就具有证明土地、房屋权属合法性的作用,一般来说,纳税人在办理权属证明时,都会主动交纳契税,才能办理产权证明,保护其合法产权。(四)契税的发展历史契税起源于东晋时期的“估税”,至今已有1600多年的历史。中华民国成立后,于1914年颁布契税条例。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发布《契税暂行条例》改革开放后,1997年7月7日,李鹏总理签署国务院第224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理解释义:契税是以保障产权的名义征收的,长期以来,都是纳税人自觉向政府申报纳税,请求发给契证,因此契税在群众中影响较深。契税最早起源于东晋时期的“估税”,距今已有1600年的历史。以后历代封建王朝对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等产权变动都征收契税,只是税率和征收范围不完全相同。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发布《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征收契税,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由于土地禁止买卖和转让,征收契税也就自然停止了,到“文化大革命”后期,全国契税征收工作基本处于停顿状态。改革开放后,房地产市场逐步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从1990年开始,全国契税征管工作全面恢复,契税收入连年大幅度增加,成为地方税收中最具增长潜力的税种。为了充分发挥契税筹集财政收入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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