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收入的确认一、销售收入确认会计与税务差异:会计上:销售商品的收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原则,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税收上:按照流转税的计税依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例1)、甲公司03年12月18日销售商品给乙公司,价款100万元,成本70万元,税率17%。结算方式托收承付手续已办,乙公司财务困难,至12月31日仍未支付。甲企业相关业务处理:1、12月18日发出商品:借:发出商品:700000贷:库存商品7000002、12月底,因乙公司未付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会计不作收入处理。税法(增值税)规定在办妥托收承付手续时确认应税收入。相关分录:借:应收帐款----乙公司170000贷:应交税金----增(销项)170000所得税方面,附表一调增收入100万元,同时附表四调增成本70万元。(注意:凡会计核算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应确认销售收入的,在附表一调整销售收入的同时在附表四按配比原则相应调增销售成本。)3、04年如果甲公司收到货款,则:借:银行存款117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应收帐款17000借:主营业务成本:700000贷:发出商品:700000因为该笔业务已在上年作纳税调整,故04年汇缴时应调减相应的收入成本,也可在附表十二直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如04年确实无法收到货款,可申请坏帐核销。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指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会计上分为调整事项与非调整事项: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应当作为调整事项,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以下是调整事项的例子:(1)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2)销售退回;(3)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非调整事项(略)税法上: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1、在汇算清缴前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如法院的判决,则不确认收入,不再作纳税调整,同时将商品成本加流转税作为损失,申请税前坏帐损失扣除。2、在汇算清缴前未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作纳税调整,在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后,按商品销售收入加流转税作为损失,申请税前坏帐损失扣除。3、在汇算清缴前未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作纳税调整,在下一年度又收回款项,会计上作收入处理,不应计入下一年度的应纳税税所得额,且应作纳税调整减少,在附表12作纳税调减。三、跨年度劳务收入和成本的确认:对于跨年度的“工业制造业务收入”和“施工业务收入”,《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九条规定,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以下情况予以确认和计量:(一)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二)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确认的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差额,作为当期损失;(三)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税法在确认跨年度劳务收入时,只要企业从事了劳务,无论预计能否得到补偿,就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四、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的确认:根据国税发〔2003〕83号文,“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