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中国成立前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中国的所得税制度的创建受欧美和日本等国影响,始议于 20 世纪初
清末宣统年间(约 1910 年),政府有关部门曾草拟出《所得税章程》,包括对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征税的内容,但因社会动荡等原因未能公布施行
1912 年中华民国成立后,以前述章程为基础制定了《所得税条例》并于 1914 年初公布,但因社会动乱,企业生产经营不稳定,以及税收征管条件差等原因,在此后二十多年间未能真正施行
1936 年,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自同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实质性的开征所得税
1943 年,国民政府公布了《所得税法》,进一步提高了所得税的法律地位,并成为政府组织财政收入重要方式之一
二、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在 1949 年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上,通过了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基本方案,其中包括对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征税的办法
1950 年,政务院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设置 14 种税收,其中涉及对所得征税的有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存款利息所得税和薪给报酬所得税等 3 种税收
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自 1950 年开征以后,主要征税对象是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应税所得
国营企业因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参与经营和管理,其财务核算制度也与一般企业差异较大,所以国营企业实行利润上缴制度,而不缴纳所得税
这种制度的设计适应了当时中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需要
1958 年和 1973 年我国进行了两次重大的税制改革,其核心是简化税制,其中的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主要还是对集体企业征收,国营企业只征一道工商税,不征所得税
在这个阶段,各项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有所提高,占 50%左右,但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仍是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之一
在税收收入中,国内销售环节征收的货物税和劳务税是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