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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妊娠劳动合同可顺延4月28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前发现妊娠反应引发的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案尘埃落定
该院终审维持一审原判,确认原告韩某与被告某机械厂的劳动合同顺延到2020年3月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此间的工资报酬910元,同时给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80元
原告韩某原系某机床厂(国营企业)女职工,于1988年入厂
1998年,机床厂进行了改制,资产出售给苏某后,更名为某机械厂
企业改制后,韩某继续留在更名后的机械厂工作
韩某与机械厂续签合同至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1日,机械厂书面通知韩某,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其于2020年1月10日前到厂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领取经济补偿金等
2020年12月3日,韩某工作时右眼受伤
同月4日、6日,医院诊治医师建议其休息6日
2020年2月24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
同年7月15日,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其伤残为零级(不够级)
2020年1月4日,机械厂向韩某邮寄了终止劳动合同书,注明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韩某到厂办理相关手续,领取经济补偿金
2020年1月8日,机械厂知悉韩某怀孕,遂于同月13日在镇政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配合下书面通知韩某,要求其于14日到医院采取终止妊娠手术
2月6日,韩某到医院妇产科实施了人工流产手术,医师建议其休息30日
另查明,1997年以来,韩某的月工资扣除社会保险后为390元
2020年1月14日,韩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除对其它一些问题提出仲裁要求外,主要申请仲裁委顺延、续签合同
同年9月3日,仲裁委仲裁后,韩某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
原告韩某诉称,厂方通知与我终止劳动合同时,我正在病休期间,且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