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7页澧县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处罚基准第一条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一、认定依据:《种子法》第四十六条
二、处罚依据:《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基准:1、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货值在10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货值在10000元至100000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第2页共47页第1页共4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47页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货值在100000元以上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8至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违法行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
一、认定依据:《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一条
二、处罚依据:《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