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大群众的一封信尊敬的广大群众朋友:您好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修订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据此,国务院于2007年7月20日发布了修订后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自2007年8月15日起减按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不是一个单独税种,它是对个人在我国境内储蓄机构存储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是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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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9年11月1日起我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直至2007年8月14日,一直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
广大储户为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整体环境与利息税开征时相比已有较大改变
当前,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较快,物价指数有一定上涨,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相对减少
为了减少因物价指数上涨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响,增加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降低广大中低收入储户的税负,国务院作出了降低利息税税率、减征利息税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具体规定如下:一、利息税的适用税率由原来的20%调减到5%;二、税率调整后的利息税具体计算方法
需要大家注意的是,不是2007年8月15日以后结付的利息统一按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而是对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按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第1页共3页分时段计算,并按照不同的税率计征利息税
(一)2007年8月14日前(含当日)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利息税具体计算方法1
储蓄存款在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