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流动人口的公开信(一)流动人口不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XX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处100元以下罚款
(二)骗取、冒领、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按照《XX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收缴居住证,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1至3倍、最高额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三)非法收缴或者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按照《XX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买卖居住证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您是跨县(市、区)居住的流住人口,请您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非常感谢您的支持配合,我们将以“公平对待、服务至上、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为宗旨,依法维护你们在本市期间的合法权益,并提供优质服务,也希望你们能够及时发现、举报居住身边的可疑违法分子,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提供案件线索,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xx市公安局二〇一五年三月致流动人口的公开信二尊敬的流动人口:感谢您为大城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来到大城,请注意下列事项:1、如果您未办理《婚育证明》,请先到您居住的乡镇或县人口计生局流动人口办公室办理有效期为三个月的临时《婚育证明》,并在有效期内办理户籍地计生部门签发的《婚育证明》
2、如果您属于育龄期的妇女,在外出务工、经商前先到您户口所在地的计生部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您外出经商、务工时,要带齐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第1页共3页证明》等有关证件,以备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