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动态管理办法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动态管理办法严店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的法律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命名表彰单位的示范带头作用,调动社区创建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创建质量和整体水平,加大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力度,推动法治丰乐建设,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施“严店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动态管理是社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考核社区领导班子业绩、干部奖惩、选拔任用和创建工作晋档升级的重要依据,是乡党委、政府年度工作目标法治建设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第三条对严店乡内受县、乡命名表彰的“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的日常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实施“严店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动态管理,就是对“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和创建效果进行检查、考核、验收、推举、晋升、监督和管理。第五条对已命名表彰的“严店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实行有效期管理、日常监督和月度、年度审核相结合的动态监管办法。第六条对“严店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实施有效期管理,有效期为三年,以奖牌所载时间为准。乡依法治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向县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对符合标准的继续享有“严店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称号。第七条严店乡依法治乡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所、民政办是负责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应当共同组织做好“严店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的动态管理工作。第八条“严店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的动态管理工作,实行乡司法所日常考查与乡依法治乡领导小组组织抽查、普查相结合,其他职能部门考核与多层面征询意见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与月度、年度考评复核相结合的原则。第九条乡依法治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司法所、民政办等部门建立全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的动态管理档案,详细记载日常第2页共6页检查、情况反映、投诉举报等情况,作为重点跟踪和三年复核的参考依据。第十条乡依法治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司法所、民政办等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征询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相关意见,并根据所反映的“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的存在问题,进行重点调研、检查和跟踪整改,对经复核具有本办法规定撤销命名条件之一的受命名单位,根据相应程序报请命名表彰机关撤销其该项荣誉称号。第十一条“严店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予以批判、限期整改或撤销其该项荣誉称号:(一)未严格落实司法所、民政办“严店乡民主法治示范社区”标准(试行)要求,对工作严重滞后,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经查证属实的;(二)村民自治工作存在明显问题,严重侵害村民合法权益,造成较大影响,经查证属实的;(三)村两委班子不团结,成员有腐败行为的;(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五)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被“一票否决”的;(六)社区环境卫生“脏、乱、差”现象严重、封建迷信活动突出,整改不力或整改无效的;(七)与“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相关工作情况被新闻媒体批判曝光的;(八)群众反映大、社会影响坏或造成集体、越级上访的;(九)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第十二条社区由于区划调整被合并或撤销的,应当及时根据规定程序,报请命名表彰机关注销其相应荣誉称号。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撤销、注销受命名表彰单位相应荣誉称号的,需遵循以下程序:(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觉或经有关部门反映、人民群众投诉举报并查证属实的,乡司法所应当作出专题报告,专门提请乡依法治乡领导小组予以核准;第3页共6页(二)在实施三年一度的考评复核过程中,发觉或经有关部门反映、人民群众投诉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由乡司法所作出报告,专门提请乡依法治乡领导小组予以核准;(三)经市、县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或其领导成员核准的名单,应当及时报县主管部门并由其上报上级备案;(四)乡域辖区内被命名的“民主法治示范社区”需要撤销、注销相应荣誉称号的,由社区报乡依法治乡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司法所,经同意后,书面报告主要领导审批,提出具体建议。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第十一、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