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潍坊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住宅工程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鲁建发〔2010〕13号)、《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技术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包括保障性住房、商业开发住宅、产权式酒店公寓)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住宅工程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小组人员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并经当地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备案,具体人员应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水电暖等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设计单位应参加混凝土、砌体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的验收
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1、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内容;2、工程的(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均验收合格;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5、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6、已按潍建监字[2010]39号文件的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