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措施)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提高烟草专卖依法行政水平,确保自由裁量在行政处罚(措施)中的公正性,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措施)自由裁量权的实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区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措施)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幅度、处罚(措施)种类的权限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措施)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时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自由裁量的原则与要求第四条实施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的原则:(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三)裁量以必要、适当为限的原则;(四)合法性原则;(五)遵循量罚基本一致的原则;(六)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原则;(七)行政处罚与行政措施互补原则
第五条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措施)要与违法行为相当,从而推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措施)自由裁量权依法、规范行使
第三章自由裁量的标准第六条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在同一罚则中规定有2种或2种以上处罚或措施可供自由选择的,选择标准如下:(一)对社会危害轻微或对社会危害不大的初次违法行为,优先选择谴责性和告诫性的名誉罚,如警告等;(二)一般违法行为,以直接制止违法行为危害为最优先选择,如责令停止经营有关业务、责令停止销售、公开销毁等;(三)在财产罚中,规定罚款必须与其他罚种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