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征求意见稿)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6月1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水平,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和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于设市城市和县城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在此范围内编制城市规划、,进行规划管理,须执行本规定。其他建制镇镇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可参照执行。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GBJ137-90)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2(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公园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2.2建设用地适建与管理2.2.1编制城市规划时,应遵循建设用地的适建原则,划分各类建设用地,确定其使用性质。。2.2.2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性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并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确定。适建性的具体要求参照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有关用地适建的规定执行。2.2.3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标准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建筑功能使用功能的混合,通过土地混合利用促进交通减量。2.2.4制定和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规范,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以及及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32.3.1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23.31的规定。表2.3.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建设项目类型住宅建筑非住宅建筑低层多层小高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500100015002000—100030002.3.2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2.3.2.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3.2.2因城乡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3.3城市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2.3.3的规定。编制特大城市中心区详细规划、历史文化街区等特殊地区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42.3.4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表2.3.3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建设类型建筑密度(%)容积率新区旧区新区旧区Ⅱ类气候区Ⅲ类气候区Ⅱ类气候区Ⅲ类气候区Ⅱ类气候区Ⅲ类气候区Ⅱ类气候区Ⅲ类气候区住宅建筑低层333535401.01.11.11.2多层262828301.61.71.71.8小高层242525282.02.22.22.4高层202020203.53.53.53.5公共建筑办公建筑类多层45502.53.0高层35405.06.0商业建筑类多层55603.54.0高层50555.56.5工业建筑类低层55600.5-10.7-1.2多层45501.0-2.01.2-2.5注:1、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录A之A.0.1的规定,江苏省位于Ⅱ类气候区的城市地区包括连云港、徐州的全部辖区,宿迁大部(泗洪除外),淮安北部(涟水),盐城北部(滨海、阜宁、射阳);其他城市地区都位5于Ⅲ类气候区的城市包括扬州、泰州、南京、镇江、常州、无锡、苏州的全部辖区,盐城大部(滨海、阜宁、射阳除外),宿迁南部(泗洪)、淮安大部(涟水除外)。2、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住宅建筑密度和住宅建筑容积率分别是指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住宅建筑的建筑基地达到居住组团及以上规模时,采用居住用地控制上限指标的,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3.0.2.2条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折算。3、幼托、中小学校、等建设项目的容积率不得超过上表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指标。4、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