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试行)序号章节条款编码条款内容结果1机构与人员*0301兽药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未建立质量管理机构的,应配备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20401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是否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不得与兽药经营负责人兼任。30402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40403经营中药材、兽用生物制品、水产养殖用兽药的,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中药材、兽用生物制品、水产养殖的专业知识。50404设立兽药检验室的兽药经营企业是否配备与经营兽药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兽药检验人员,最低不少于2名。6*0501兽药经营企业的负责人是否熟悉国家兽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经县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70601兽药经营企业直接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满足本岗位工作需要的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兽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兽药经营工作的经历。80602经营兽用处方药的应配备助理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动物疾病诊疗、疫病防制和兽药科学合理使用等专业知识的兽医技术人员。90701兽药经营企业应制定人员培训计划,是否对所属人员进行兽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和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1100801兽药经营人员(不含辅助人员)是否经县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并经市州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后持证上岗。110802从事兽药检验的人员是否具有药学、化学、兽医学等相关知识,并是否接受省级兽药检验机构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兽药检验人员岗位工作变动时是否向发证的省级兽药检验机构报告。12*0901兽药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经省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考核。0902经营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变更时,是否及时报发证部门备案。13场所与设施*1001兽药经营企业是否具有合法、固定的营业场所、仓库和办公用房。14*1002兽药经营企业的营业地点及经营范围是否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一致。151003兽药经营企业增加或减少营业场所面积或者变更营业地点的,是否经原发证部门批准。16*1002营业场所面积和所需设施、设备是否与经营的兽药品种和规模相适应,并保证具有足够的运作空间。兼营兽药经营企业是否具有独立的兽药经营活动区域。171101企业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等区域应整洁、无污染源,应相对独立,各区域相对分开,不得相互影响。181102企业营业场所是否与动物疫病诊疗场所相对隔离,避免交叉污染。191202兽药经营企业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应悬挂《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20*1203营业用货架、柜台及相关设施、设备是否齐备、整洁、完好,并应根据经营兽药的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置醒目标志。21*1301兽药经营企业是否根据需要配置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保管的仓库或相关设施、设备。221302库房面积是否与经营规模相适应,设合格区、不合格区、退货区,并实行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合格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待验、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2231303兽药经营企业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或相关设施、设备,变更仓库位置的是否经原发证部门核查备案。241304兽药经营企业是否有使药品与地面之间保持一定距离的设施、设备。251305兽药经营企业是否有避光、通风的设施、设备。261306兽药经营企业是否有满足药品保存要求的调节温、湿度的设备及应急设备。271307兽药经营企业是否有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施、设备。28*1308兽药经营企业是否有符合规定的防火设施、设备。291309兽药经营企业是否有保证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301310经营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兽药经营企业是否具有独立的仓库,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