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县交通局重点公路指挥部灾后重建工程竣(交)工验收程序及竣(交)工文件编制办法为规范安县交通局重点公路灾后重建项目竣(交)工验收程序和竣(交)工文件的编制,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第3号)、《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以及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验收程序和资料归档工作做如下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后试车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两年)满进行竣工验收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进行初步评价(可按合同段进行验收,也可按项目验收)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按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条、根据竣(交)工验收的相关规定,竣(交)工可以合并验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投资在1000万以下的乡道一般情况下进行合并验收,但并不免除试车期的责任(见附件一)
第二章交工验收的依据及条件第三条、合同文件是交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招投标文件、工程变更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和双方约定的合同外的工作内容等应视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份
第四条、交工验收条件:1
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见附件二)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一般情况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见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