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六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安徽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复函国土资函〔201O〕1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请批准安徽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函》(皖政秘〔2009〕145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国函〔2008〕120号)和《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办法》,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函复如下:一、同意《安徽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请子发布,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你省是我国重要的煤炭和有色金属生产基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你省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保障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快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必须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促进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
三、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提高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程度,拓宽地质工作服务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信息服务
加强煤、铁、铜、金、银、铁、铅、锌等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加强长江中下游成矿带(安徽段)深部资源潜力预测,加大对大中型矿产地深部和外围的勘查力度
严格监督管理,改善矿业投资环境,构建地质勘查新机制,鼓励和引导商业性矿产勘查,提高重要矿产供应能力
四、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宏观调控
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煤炭资源
鼓励铁、铜、铅、锌等金属矿产和两淮地区煤层气开发利用
限制开采石煤、钨、锑、钼等矿产
禁止开采泥炭和可耕地砖瓦用粘土
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分区管理制度和准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