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的司法保护的现状与思考隐私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力
随着社会生活日益丰富繁杂,有效地保护隐私权已成为关系个人生存质量的一项重要社会任务
但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散见于司法解释
1988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均规定:公布、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使“隐私权”一词初见于成文法律,但这只是间接保护
2001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隐私权虽没有被作为一种独立人格权,但是该解释隐含侵害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不失为一项立法的进步,只是此种进步仍不足以弥补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所存在的缺陷
在我国成文法律中,没有一部法律有明确的隐私权保护内容,仅仅在司法实践中,遇到隐私权问题时,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以名誉权的名义来保护隐私权
又由于隐私权未形成独立人格权,公众对隐私权的内容以及是否侵犯隐私权问题产生模糊认识,隐私权被侵害在我国相当突出
不仅公民、企业存在侵害隐私权的问题,而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存在侵害隐私权的问题,具体侵害行为有:(1)侵入侵扰
私自侵入他人住宅、搜查他人住宅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的行为
(2)监听监视
私自对他人的行踪及住宅、居所等进行监听、监视,安装窃听装置或者摄像设备等行为
故意窥视他人居住,利用望远镜或者其他设备偷看他人私生活的行为
调查刺探他人的通信或者其他私人文件的内容,非法刺探调查他人的性生活,非法刺探调查他人的财产状况等隐私资料的行为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者财物的行为
(6)披露、公开或宣扬
非法披露、公开或宣扬他人的隐私资料,如他人的个人数据、婚恋史、受害记录、疾病史、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