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一、总则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城乡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标准是新建义务教育学校严格执行的基本标准。办学条件尚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学校,应依据本《标准》逐步改建、扩建。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普通初级中学、完全小学(含民办)。非完全小学(教学点)办学条件基本标准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等参照此标准制定。本《标准》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区)政府负责《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二、学校设置与规划1、义务教育学校设置应本着方便学生入学的原则,与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和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相结合,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科学合理的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2、农村地区原则上每0.5万人以上设一所完全小学,每2-3万人设一所初中,偏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和一年级适龄儿童不足30人的地区可设置必要教学点,中心小学应逐步建成寄宿制小学。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应视区域人口密度合理设置服务半径,保证适龄少年儿童就近入学和学校适宜规模,并充分考虑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等因素。3、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建设规模适宜的义务教育学校。农村完全小学每年级为1-4班,城镇完全小学每年级为2-6班,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每年级为4-12班,班额不超过5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每年级为2-4班。4、新建学校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远离物理、化学的污染源、架空高压输电线和高压电缆。学校不应与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场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毗邻。5、校园的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用地。6、校园总平面设计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做到布局合理,区域分明,互不干扰。7、校园建筑布局应合理、集中、紧凑,建筑形式、建筑风格、室内布局等应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学校应结合建筑景观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做好校园绿化、美化和人文环境建设,形成优美和谐、特色鲜明的校园环境,充分发挥环境的育人作用。8、学校应有砖混围墙或铁质栅栏,砖混围墙高度不低于2.5米,配备铁质校门。主要出入口不得紧靠交通主干道,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施划人行横道线,并设置警示标志。三、学校校舍建设9、学校建设用地由建筑用地、体育用地、绿化用地等组成。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生源变化趋势,按照科学合理、节约用地、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新建小学、初中,生均用地面积分别不低于22平方米、26平方米。建筑用地应满足相应学校规模所建教学用房、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等建筑所需用地。体育用地应满足相应学校所需田径、篮(排)球、乒乓球、体育器械等运动场地,以及课间操和课外活动场地所需用地。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和室外自然科学园地等,是美化校园、教学实践和课外活动的重要场所。小学、初中生均绿化用地面积分别不低于3平方米、4平方米。10、学校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等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严格按照《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22]109号)及《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等标准执行。11、学校校舍由教学用房(含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