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1页各铁路、地方法院在吸毒者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判处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的案例各铁路、地方法院在吸毒者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判处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的案例1、佟波非法持有毒品案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4]京铁中刑终字第15号判决书摘要:2003年10月27日9时许,被告人佟波乘坐合肥至北京西的1410次旅客列车,因其携带3包可疑物品,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收缴
经鉴定,蓝色塑料袋内装褐色粉末重量66.8克,检出海洛因;黄色塑料袋内装棕色粉末重量115克,检出咖啡因、巴比妥;白色塑料袋内装褐色粉末重量1.3克,检出海洛因、咖啡因、巴比妥
佟波归案后,对其进行了尿样检验呈阳性,且有戒断反应
备注:吸毒者动态持有毒品判处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案例公诉机关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佟波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人佟波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所持海洛因重量在50克以上,应依法予以惩处
佟波系公安机关在册吸毒人员,公诉机关当庭列举的证据仅能证明佟波明知是毒品而携带上车,不能证明佟波具有牟利的目的和有贩卖、运输毒品的故意,故公诉机关指控佟波犯运输毒品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对佟波的“购买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没有牟利的主观故意,自己的行为应按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的辩解意见,法庭予以采纳,应认定佟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佟波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