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销售退回的处理(1)对于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借:库存商品贷:发出商品若原发出商品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应收账款(2)对于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成本等。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教材例11-11】甲公司在20×7年12月18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5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5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26000元。为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乙公司在20×7年12月27日支付货款。20×8年4月5日,该批商品因质量问题被乙公司退回,甲公司当日支付有关款项。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假定销售退回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1)20×7年12月18日销售实现时,按销售总价确认收入时:借:应收账款58500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借:主营业务成本26000贷:库存商品26000(2)在20×7年12月27日收到货款时,按销售总价50000元的2%享受现金折扣1000(50000×2%)元,实际收款57500(58500-1000)元:借:银行存款57500财务费用1000贷:应收账款58500(3)20×8年4月5日发生销售退回时:借:主营业务收入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贷:银行存款57500财务费用1000借:库存商品26000贷:主营业务成本260005.特殊销售商品业务的处理销售方式收入确认与计量代销商品视同买断方式受托方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委托方发出商品,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收入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预收款销售方式发出商品时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并在期末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售后回购属于融资交易不确认收入有确凿证据表明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按售价确认收入售后租回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企业的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企业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分别情况处理:在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售后租回交易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有关损益应于当期确认;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的,应将其递延,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分摊于预计的资产使用期内;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其高出公允价值的部分应予递延,并在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摊销。以旧换新销售销售的商品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提示】(1)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按上述规定,会计与税法对售后回购业务的处理相同,因此售后回购业务不形成暂时性差异。(2)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应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税法上按照分期收款分期确认收入的原则处理,会产生暂时性差异。(3)对于能够估计退货率的销售退回,会计上对于估计的退货部分既不确认收入也不结转成本,而是按照差额转入预计负债中,税法上应全额确认收入,也会产生暂时性差异。(1)代销商品【教材例11-12】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100件,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