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外催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XX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车贷业务逾期委外催收业务,提高管理质量,防范和控制逾期风险,保证委外催收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制度所称“委外催收"是指逾期案件达到一定逾期时限后,将逾期案件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提供催告服务的行为。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车贷管理部辖下所有车贷营业部及与车贷业务相关联的职能部门和人员;本制度仅适用于XX车贷业务.第二章委外催收机构准入制度第四条催收机构甄选资格要求委外催收机构必须是经合法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按期年检、按章纳税、经营期限内合法经营的公司实体。第五条催收机构的营业执照催收机构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载明可接受合法委托对信用卡、信贷产品提供通知、提醒、催告、催收字眼的,法律中介机构应为经国家主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合法律师事务所。第六条变通处理催收机构注册地工商登记机构对经营范围有特殊规定的,上述要求可做适当调整.第七条委外硬件要求:(一)设备及环境:有独立安全的机房,存放客户数据文件档案室及录音机房应设有可记录进出登记之门禁,确保客户数据安全,受委托机构应接受委托方定期检查其实地环境,以确认有营业事实;(二)保密装置:受委托机构相关作业人员计算机需设密码控管,使用的计算机应采用非开放式局域网络主机系统,且不可提供外露储存装置(如USB接口,软盘接口等);(三)录音设备系统:受委托机构相关作业人员之电话须装设录音系统,且电话录音制作备份,并至少保存12个月以上;录音系统需与计算机系统配合可实时调阅录音,以供稽核或遇争议时查证之用;第八条软件要求:(一)催收机构必须成立满一年以上(含一年),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基本的办公设备,有较完善的催收业务系统平台;(二)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固定成文的业务流程、及保障合作方资料安全性、保密性的措施。第九条公司业务资质催收机构在承接我公司业务之前,已经具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类似催收业务的金融机构合作客户,目前有实质性业务往来.第十条催收服务合同车贷管理部在委托催收机构需要以“XX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签约主体进行签约。第十一条催收服务合同制作流程(一)按照公司“委托催收服务合同”版本,把我司信息(包括公司名称、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等)填写完整,填写完毕后发送邮件至预签约的催收机构并要求其把合同中的以下项目补充完整:1、委托催收机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名称、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等);2、委托催收机构收款账号信息;(二)待催收机构盖章完毕后邮寄至我司时,由车贷管理部相关负责同事完成相关流程;(三)我司完成相关流程后,需给委托催收机构2份原件,其他原件由车贷管理部相关负责同事留底,并知会相关协调。第三章内部相关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内部委外案件申请每月统一委外一次,时间为每月首个工作日;委外案件申请需在每月25号前完成,并审核完成纳入待委外案件库(待委外案件明细表见附件1)。第十三条内部申请标准抵/质押车辆不在库,且客户本人失联客户存在高风险案件;逾期超过90天的案件。第十四条内部申请流程如有符合委外条件的,由各城市以邮件形式向车贷管理部相关负责同事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纳入待委外案件库;每月截止月底最后一个自然日,逾期天数超过90天的案件由车贷管理部相关同事统一汇总并纳入待委外案件库,无需单独申请。(邮件形式见附件2)第十五条委外案件分配每月委案一次,时间在每月首个工作日;每次委案周期为两个月,两个月后未回收案件必须退案回我司,如需留案则须按规定向车贷管理部提交申请(申请通过后才可留案)。委外催收机构在委案期满后,须停止该批案件的催收(除留案案件)。第十六条派发新增委案操作流程每月回收统计整理完成后(包括当月新增委案)→筛选出当月的待委外案件(包括当月新增案件及退件案件)→按照委案要求进行分配。第十七条案量分配以委外催收机构上月催收业绩排名确定,新增及退回案件分开分配,具体比例如下:(一)新增案件以上月委外催收机构整体委案回收率排名;(二)退回案件以上月委外催收机构90天以上案件委案回收率排名;排名第一名第二名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