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具有面向基层、贴近群众、服务生活、便民、利民的优势,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做出了突出贡献,得到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与支持
然而,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各种调解制度在性质、职能、原则、程序、效力等方面的差异,使得人民调解体系存在不足日趋显露
就此,笔者谨结合基层工作实际提出一些粗识拙见
一、人民调解与其它几类调解的主要区别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有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两大类
虽然不论是何种形式的调解,其设置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的纠纷,采用的方式方法都是通过说服教育、宣传法律政策、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和解协议,适用的原则基本都包括“自愿原则”、“合法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但是,作为一种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以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其它各类调解活动之间也存在着许多区别,这主要表现在:(一)范围有所不同
人民调解仅限于调处民间纠纷;行政调解也限定在各行政机关职能管辖范围的纠纷,如治安调解的范围就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的行为;仲裁调解主要是商务活动中发生的合同纠纷以及劳动争议纠纷;法院调解则囊括了所有纠纷,包括自诉刑事案件
(二)程序有所差别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均属诉讼外调解,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除仲裁机关可以作出仲裁裁决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关行政机关是无权对纠纷作出处理决定,也不能依职权移送人民法院审理
而法院调解则属诉讼内调解,其中第1页共17页离婚诉讼的调解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