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页《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部分修改补充条款一、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应符合本规定下列条款未涉及类别配建标准参照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相关规定执行:(一)居住建筑停车配建标准:1、一类居住用地商品住宅按照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8个车位要求配建,其地下停车位应达到总停车位的90%
2、二类居住用地商品住宅按照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6个车位要求配建,其地下停车位应达到总停车位的90%
3、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按照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4个车位要求配建,其地下停车位应达到总停车位的60%
4、廉租房、农村居民单元式住房按照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2个车位要求配建
(二)公共建筑停车配建标准:1、公共建筑一般按照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8个车位要求配建
公共建筑应有不少于20%的停车位作为社会公共停车用途,且不得出售或出租;地下停车位应达到总停车位的90%,且不得设置隔墙封闭
第2页共9页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9页2、商业区、商业大楼或购物中心建筑按照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个车位要求配建;大型体育场馆(场﹥15000座馆﹥4000座)按照每百座不少于4个车位要求配建;市级影剧院按照每百座不少于5个车位要求配建
3、居住建筑裙楼或局部建筑使用功能为商业、饮食、娱乐等经营性质的,按照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8个车位要求配建
4、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建筑使用功能为商业、饮食、娱乐等经营性质的,其建筑面积作为基数计入且按照每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8个车位要求配建
由于必需设备用房占用或建筑结构要求等原因,致使实际停车位减少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局部可采取机械停车方式,并按照减少车位